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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4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81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智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2,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柳丽明,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柳丽明,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张×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六元,由张×负担九千八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刘×2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六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六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旭云
审判员 赵文哲
审判员 段丽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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