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一中民终字第657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三十八元,由穆×负担一千三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张×负担一千二百六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三十八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春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