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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657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三十八元,由穆×负担一千三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张×负担一千二百六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三十八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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