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7541号(2)
王×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门头沟区院落及房屋系王×与张×夫妻共同财产,故门头沟区院落及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权益亦应为王×、张×共同共有。现张×就门头沟区院落及房屋因拆迁政策调整而获得二次补偿利益,王×主张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二次补偿款数额,考虑张×的身体状况及经济来源,按照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张×给付王×的二次补偿款数额,并无不当。张×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八十三元,由王×负担五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张×负担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六十六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懿荣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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