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4522号(2)
该遗嘱有田××的按捺及吕××、赵××的签字。张×1、张×2、张×3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称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吕××、赵××与张×5具有利害关系,就上述主张,张×1、张×2、张×3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张×4、张×6、张×7对该遗嘱予以认可。本案审理中,向吕××、赵××进行了调查核实,二人均表示该遗嘱内容是在征得田××同意后由吕××代书的,二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及按捺,田××亦在该遗嘱上进行了按捺。经询问,张×1、张×2、张×3表示其之间的财产份额共有,不要求析清;张×5、张×4、张×6、张×7亦表示其之间的财产份额共有,不要求析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唐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信、安置补偿协议书、估价结果通知单、置换购房协议书、《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实施细则、遗嘱、照片、(2011)海民初字第6325号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张×8、田××夫妇对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东南一街5号院原有房屋均有出资、出力的事实,因此,张×8、田××对上述房屋均享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房屋拆迁后,张×8、田××所占财产份额即转化为相应的腾退搬迁利益。腾退搬迁利益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及安置房屋中部分含有张×8的遗产份额。补助、奖励款项中不含有张×8的遗产。搬迁利益中的补偿、补助、奖励款及安置房屋中部分含有田××的遗产份额。田××所立的代书遗嘱,确系田××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代书遗嘱成立。张×1、张×2、张×3虽对田××所立的代书遗嘱不予认可,并主张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见证人、代书人吕××、赵××与张×5有利害关系。但是,张×1、张×2、张×3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张×1、张×2、张×3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田××所立代书遗嘱中遗嘱涉及的唐家岭村东南一街5号院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及置换的安置房屋中含有张×8的财产份额,故该遗嘱处分张×8财产份额的部分应属无效。张×8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张×8遗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田××、张×5,张×1、张×2、张×3、张×4、张×6共同继承。田××去世后,田××在唐家岭东南一街5号院搬迁利益中所占的财产份额及田××继承自张×8的份额,应当由田××遗嘱继承人张×5继承。张×1、张×2、张×3无权主张。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中属于张×8的遗产部分,(2011)海民初字第6325号民事判决已经予以处理,张×1、张×2、张×3无权再主张分割。对于安置房屋中所含的张×8的遗产份额,根据建房出资出力比例情况酌情予以认定,鉴于张×1、张×2、张×3继承的份额占安置房面积比例较小,故对于安置房的分割以给付张×1、张×2、张×3折价款为宜。因《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被腾退人置换成套定向安置房后,所剩余面积不足置换最小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给予12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故安置房屋折价款数额据此予以计算。庭审中,张×1、张×2、张×3均表示其之间的财产份额共有,不要求析清,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因张×5、张×4、张×6、张×7之间的财产份额,亦不要求析清,故张×5、张×4、张×6(兼张×7法定代理人)作为继承人均应负有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张×5、张×4、张×6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1、张×2、张×3安置房屋折价款十八万一千零四十八元九角二分;二、驳回张×1、张×2、张×3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张×5、张×4、张×6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1、张×2、张×3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请求:1、分割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新城T09小区11号楼4单元502号、T09小区11号楼5单元501号、T09小区11号楼5单元102号、T09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号四套房屋;2、分割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东南一街5号的拆迁补偿、补助、奖励款1274919.40元。案件受理费由张×5、张×4、张×6、张×7负担。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张×5伪造田××遗嘱,应当认定田××遗嘱无效。原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张×1、张×2、张×3的全部上诉请求。
张×5、张×4、张×6、张×7同意原判并答辩称: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十七条中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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