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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5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女。
委托代理人冯××,男。
委托代理人李竞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2。
委托代理人张×,男。
委托代理人高沁,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3,女。
原审被告张×4,女。
上诉人张×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1委托代理人冯××、李××,被上诉人张×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高沁,原审被告张×3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鲍×在本案一审宣判后,于2014年5月28日死亡,张×1、张×2、张×3、张×4系张××、鲍×夫妇之子女,张×1基于其父亲张××去世时遗留有财产,起诉其他继承人,主张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但是因鲍×在上诉期间死亡,使得涉案继承的遗产范围及继承人发生变化,故本院不宜直接对本案做出处理。据此,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懿荣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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