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5142号(2)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进行了共有权确认处理,且依据了涉案三份协议的内容。张x以侵犯共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
张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协议处理的房屋属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共有财产。何xx及六被上诉人串通以协议方式将诉争房屋私自分割,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一审法院依据的(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民事判决书,对张xx继承人的情况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致使上诉人合法继承人的身份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确认。被上诉人协议处理的房屋原系何xx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何xx与张xx去世后,上诉人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何xx及六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即以协议方式将诉争房屋予以分割,侵害了上诉人的继承权,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对法定继承人人数认定事实不清,简单依据(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及(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民事判决书,致使上诉人代位继承人的身份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确认,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何x6答辩称:一审判决不正确,不同意一审判决,我没有上诉。我认为协议应当无效。
何x1、何x2、何x3、何x4、何x5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六被上诉人与何xx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二中院在审理案件时已经认定了六被上诉人与何xx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院二审期间,何x6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程序告知书一份。张x质证称,上诉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何x1、何x2、何x3、何x4、何x5质证称,对于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能证明这个跟本案有直接关系。何x1、何x2、何x3、何x4、何x5、张x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二审认为:因张x主张无效的三份协议涉及某区某室房产的权属问题,而(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据该三份协议的内容对某区某室房产进行了共有权确认,且判决均已生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以侵犯共有权为由要求确认该三份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何x6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程序告知书一节。本院二审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何x6的相关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再审期间,申请人张x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9501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三份协议无效,原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1、依据继承法第11条、第2条,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处理的房屋原系何xx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何xx与张xx去世后,申请人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2、何xx及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即以协议方式将诉争房屋予以分割,侵害了申请人的继承权,违反了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必须所有共有人一致协商才能处理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x可以另案起诉解决,但是没有将张x的七分之一份额预留出来,实际上,在该院判决生效后,张x是没有办法另案起诉的。3、原一、二审法院对张xx的法定继承人认定不清,简单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判决书作出判决,而没有对被继承人张xx的继承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身份进行确认。4、本案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及(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民事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损害了张x的合法权益,属于程序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与何xx在明知张x系合法继承人且张x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协议处置被继承人的房产,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原一、二审判决的依据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案件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本案一、二审判决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应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何x1、何x2、何x3、何x4、何x5辩称:同意本案原一、二审判决,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1、张x虽然对张xx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在遗产分割前,其继承权是概括性的,并不指向具体的财产,何xx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子女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张x的继承权可以另案诉讼得到保障。2、本案争议的协议的效力得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02849号民事裁定书只是决定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案件进行再审,在上述判决被撤销之前,本案原一、二审判决的依据依然存在,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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