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5142号(3)
被申请人何x6辩称:被申请人与何xx达成的协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7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民事判决,并将何x6、何x1、何x2、何x3、何x4、何x5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发回重审。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7064号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判系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5943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4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及认定事实作出,现上述判决均已被撤销,本案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9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勇
代理审判员 王颖君
代理审判员 孙 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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