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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37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国,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男,1973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雪,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娣,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左×因与被申请人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20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左×之委托代理人张彦,被申请人岳×之委托代理人常雪、张云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23日,左×诉至一审法院称:我与岳×于2004年1月1日结婚,婚后领养一女岳x1。婚后因性格不合,岳×存在家庭暴力倾向等,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女儿岳x1归我抚养,不需要岳×负担抚养费用。3、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分割。
岳×在一审法院辩称:同意离婚。关于孩子我主张抚养权,要求左×支付抚养费。婚后我们有幼儿园和房产等许多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与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能正常处理婚姻关系,现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左×与岳×离婚。关于婚生女岳x1抚养权一节,考虑到岳x1的年龄及当事人双方的教育背景,婚生女岳x1归左×抚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更为有利。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的分割问题,左×放弃主张易县华宇新港湾、保定农科院宿舍楼及北海香堤小区房屋的所有权,岳×亦表示愿意主张上述房屋的权利,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法院将按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所协商确定的房屋现价值,按照比例由岳×补偿给左×现金。关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羊各庄住宅楼两套的分割问题,因上述两套房屋面积均等,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人一套,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枫树家园别墅的分割问题,因岳×放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因该房屋涉及到双方婚后共同支付首付款,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问题,根据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协商确定的房屋总价款并结合双方已对该房屋所偿还本金及贷款的情况,该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应予分割的价值应为3877829元。该房屋归左×所有后,左×应当继续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并按照比例支付岳×该房屋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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