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3704号(4)
5、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岳×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左×婚前部分房产的银行贷款,根据其现有的部分证据可以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为5560400元,岳×认为房屋增值部分也应为5560400元。故主张左×偿还婚前房屋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一半的补偿金5560400元。左×在本院审理期间认可婚后总共应还贷为5560400元,但因为中关村怡生园商务公寓2单元303及313号房屋剩余贷款108万元在出售时系由买方赵大为交纳,故只认可婚后总共还贷额为4480400元。但左×称婚后所还贷款系用其婚前自有财产及房屋孳息所还,并非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房贷。并称(2011)海民初字第15231号其婚生女儿赵宸起诉左×所有权确认案件的生效判决中,已认定“因左×与岳×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中载明诉争的5套房屋均属左×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岳×提出的诉争房产中有其财产权利不予支持。岳×提出诉争房屋的部分贷款系由其偿还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2009)昌民初字第8591号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5231号民事判决书、枫树家园别墅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还款明细及还贷说明、易县华宇新港湾房屋买卖合同、保定农科院宿舍楼房屋产权登记证、北海香堤小区二套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单、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羊各庄住宅楼二套购房发票及物业管理合同、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北京上水阁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声明、梦之韵公司营业执照、美国投资移民代理服务合同、房屋租赁转买卖合同、还贷款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二审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左×与岳×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左×要求离婚,岳×表示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在婚后领养一女岳x1,一审法院考虑到岳x1的年龄及当事人双方的教育背景,认定岳x1由左×抚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更为有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岳×要求抚养岳x1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查,左×、岳×虽为岳x1办理的是亲生证明,但实际岳x1系双方领养,一审法院认定岳x1为婚生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左×与岳×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中,其中河北省保定市2103号房屋一套、广西北海市0104号及0302号房屋二套、河北省保定市宿舍一排9-1、9-2、9-3、9-4号平房四套、北京市昌平区103号及102号房屋两套,左×、岳×就上述房屋的现价值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主张及公平原则,酌情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分配,并判决取得房屋一方给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正确,一审法院就上述房产所作判决本院予以维持。岳×关于河北省保定市2103号房屋现价值只有40万元及广西北海市0104号及0302号房屋二套应判决双方各得一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左×与岳×婚后共同购置的枫树家园别墅,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协商确定该别墅的现价值为1000万元,岳×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放弃主张该别墅的所有权,故该别墅应判归左×所有,由左×向岳×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经查实,枫树家园别墅截止到2011年11月18日,尚有贷款本金2350070.42元未偿还,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平均分担,因左×取得了该别墅的所有权,故未偿还的贷款应由左×继续偿还,岳×应承担的部分债务应从岳×取得的房屋折价款中扣除。经计算左×应给付岳×枫树家园别墅的折价款为3824964.79元,一审法院就左×应给付岳×的枫树家园别墅的折价款数额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及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系左×、岳×婚后投资所建。左×称上述二幼儿园应属其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系岳×隐瞒事实,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登记到岳×名下的。并就此提交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赁转买卖合同及北京市朝阳区望京2-9A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其是用出售婚前房产建立的上述二幼儿园。岳×对左×的陈述不予认可,称上述两所幼儿园的启动资金并非左×婚前财产的转化,而是婚后共同财产的投入。综合左×所提交的上述证据,虽然出卖房屋的时间及所得价款与开办幼儿园的时间及前期投入数额基本对应,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建设幼儿园所需资金就是左×出售婚前房产的所得。且根据货币本身属于种类物的特殊属性,亦不能认定上述两所幼儿园的启动资金系左×婚前财产的转化。据此,上述两所幼儿园应认定为左×、岳×用婚后共同财产所建,鉴于两所幼儿园的开办资金相差不大,又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故本院判定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上述幼儿园分别归各自所有。左×称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系岳×隐瞒事实,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登记到岳×名下的,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仅仅通过分析左×出卖房屋的时间及所获款项即得出上述两所幼儿园为左×婚前财产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