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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3704号(5)
岳×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左×婚前部分房产的银行贷款,根据其现有的部分证据可以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为5560400元,岳×认为房屋增值部分也应为5560400元,故主张左×应补偿共同偿还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一半的补偿金5560400元。左×认可存在婚后还贷的事实,针对岳×的主张,左×辩称婚后所还贷款系用其婚前自有财产及房屋孳息所还,并非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房贷,就此左×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左×就其所述未向法院提交充足有效且直接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仅仅通过分析而推定左×无需挪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前房产的贷款进行偿还不当,且货币作为种类物的特征,亦难以就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区分。故应认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左×婚前部分房产的银行贷款。(2011)海民初字第15231号其婚生女儿赵宸起诉左×所有权确认案件的生效判决中,仅仅是对左×婚前不动产是否有岳×权益进行的判定,该案中岳×提出诉争房屋的部分贷款系由其偿还,但因未提交证据,法院未予采信,但本案中岳×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所计算的还贷数额左×表示认可,在此情况下,本案就婚后还贷的性质进行判定并据此作出处理与该生效判决并不抵触。现岳×主张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导致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款,因双方在婚后约定了属于左×婚前财产的性质,故对岳×该主张不予支持,本院仅对婚后用共同财产所还贷款数额进行分割。现岳×主张婚后共同还贷5560400元,左×在本院审理期间认可婚后总共应还贷为5560400元,但因为中关村303及313号房屋剩余贷款108万元在出售时系由买方赵大为交纳,故只认可婚后总共还贷额为4480400元。根据左×提交的房屋租赁转买卖合同及还贷款说明,可以证明左×所述,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并认定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左×婚前部分房产的银行贷款数额为4480400元,左×应给付岳×补偿款2240200元。
婚后成立的北京梦之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登记在岳×名下,一审法院考虑因公司涉及另一股东,且双方均认可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故认定左×退出公司,将该公司判归岳×继续经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左×上诉称北京梦之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经营,但该公司尚存有土地租赁利益,公司股权应予分割,左×就其所述未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且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并未提出,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其他幼儿园及双方在庭审中所陈述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企业或由他人代持股份的公司以及夫妻债务的问题,因双方在本案的审理中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明确证明,一审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认为不宜一并处理,双方可另案起诉正确,本院就该部分予以维持。
综合以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737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737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九项。三、左×与岳×领养的女儿岳x1(办理的亲生证明)归左×抚养,岳×从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岳x1独立生活止。四、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枫树家园别墅一套归左×所有并由左×继续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岳×房屋折价款三百八十二万四千九百六十四元七角九分。五、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岳×的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归岳×所有。六、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岳×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左×婚前部分房产贷款的补偿款二百二十四万零二百元。七、驳回岳×的其他上诉请求。八、驳回左×的上诉请求。
申请再审人左×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加重左×的举证责任。二审判决将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判归岳×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幼儿园与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是左×婚前财产的转化,应归左×所有。二审判决对枫树家园别墅的分割计算错误。二审判决判令左×给付岳×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左×婚前部分房屋贷款的补偿款错误。综上,申请再审人左×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岳×再审辩称:北京昌平幸福童年双语幼儿园是左×、岳×婚后开办经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判决对枫树家园别墅的分割计算正确。二审判决判令左×给付岳×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左×婚前部分房屋贷款的补偿款计算有误。综上,不同意申请再审人左×的再审请求与理由。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本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此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2004年5月6日,左×与案外人赵大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左×将中关村303号与313号两套房屋抵押给赵大为并向其借款100万元。该合同还载明左×与赵大为一致确认上述借款只能用于北京市昌平区幸福童年幼儿园的投资,不能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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