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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4037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万三千三百四十六元,由崔×3负担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七元六角七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交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二元六角七分),由崔×5(KANCUI)负担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七元六角七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交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二元六角七分),由崔×1、赵×2(YIZHAO)、崔×4、崔×2每人各负担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七元六角七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付各自承担的诉讼费)。
二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八百七十三元,由崔×1负担一万零七十三元(已交纳),由崔×2负担一万一千八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旭云
审判员  赵文哲
审判员  段丽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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