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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42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四十元,由崔×1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零八十元,由崔×1负担(免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世波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代理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惠仪
书 记 员 杨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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