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3825号(2)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宣×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刘×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宣×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元,由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宣×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杨 磊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 霞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