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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5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1,女。
法定代理人齐×1(系宗×1之母),1974年4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2,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
宗×1因与宗×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2014)昌民初字第6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宗×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宗×1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宗×1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宗×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宗×1的法定代理人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世波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代理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书 记 员 杨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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