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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5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男,1943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莲,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文才,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莲,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文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30日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请求是:准予双方离婚,共同债务22万元,由刘×承担11万元,刘×返还翡翠戒指及房产证。案件受理费由刘×承担。
刘×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宋×的住房我享有居住的权利。宋×转移银行大额取款173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照照顾刘×的原则分割。要求宋×补偿刘×100万元。宋×所述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其它物品要求按照财产清单分割。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与刘×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宋×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宋×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南10-1门5层15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1年3月16日,宋×与刘×签订《结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个人处理,婚后经济上各自独立,有权支配自己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归双方共有,在百年之后,按双方遗嘱执行。宋×现住房,在宋×百年之后,该房继承权由宋策所有,但刘×有单身居住权。在刘×再婚或百年之后,宋策有责任处理好刘×的后事之后,才能有该房继承权。该内容宋×将写入遗嘱中。如果不能按照遗嘱中该条款处理,将视为放弃继承权。宋×两个女儿中,按遗嘱中该条款办理者,将有权继承该房产。”宋×名下光大银行×××的账户自2011年4月9日至2012年3月7日大额支出共计184500元,现余额为23199.4元。宋×名下光大银×××的账户自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5月8日大额支出共计101576.71元,现余额为33.89元。宋×名下光大银行×××的账户自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6日大额支出共计297500元,现余额为316.24元。宋×名下光大银行×××的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3月21日大额支出共计101000元,现余额为1282.85元。宋×名下工商银行×××的账户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3年1月11日大额支出共计299900元,现余额为89.3元。宋×名下工商银行×××的账户自2011年5月2日至2012年9月23日大额支出共计78300元,现余额为0。
宋×名下交通银行×××的账户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7月23日的账户大额支出共计78048.07元,现余额为0。宋×名下交通银行×××的账户自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4月8日大额支出共计157600元,现余额为176.91元。以上宋×八个银行账户大额支出以及余额累计为1323523.37元。就上述大额取款去向,宋×提供购买虫草等营养品票据,票据累计金额为333155元,提供证据均为收据、销售小票,刘×表示不认可购置情况,对营养费票据不予认可。此外,宋×提供的证据中中国光大银行×××账户于2012年11月6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4月11日向刘×账户转款合计8000元。刘×银行账户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无明显大额支出,现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余额为75.03元。刘×提交自己婚前财产清单包括格兰仕微波炉等,宋×同意微波炉、创维彩电、美的空调、DVD机、豆浆机、电磁炉、电子琴、沙发床、不锈钢三层锅、苏泊尔电饭锅、台灯、白色窗帘、床单被罩多个、盘碗多个归女方所有,同时提出梳妆台系男方婚前财产,电视柜、真丝被不存在。对刘×提交的婚后财产清单,宋×同意海尔电视归女方所有,认为九孔棉花被褥只有二套,同意给女方两套。对女方列明的其他婚后财产,宋×均不认可。对刘×提供清单中宋×婚前财产部分,宋×认为均应归宋×所有。上述物品均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室内。此外,宋×要求刘×退还翡翠戒指及房产证,刘×认可房产证在自己处,但否认持有翡翠戒指,宋×就翡翠戒指未提供相关证据。宋×另要求分割债务22万,提出向其子宋策借款20万,向其女宋薇借款2万,刘×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银行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宋×与刘×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性格不合等问题产生矛盾造成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双方关系自宋×二〇一二年起诉后也没有好转,故宋×起诉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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