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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575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三十六元,由宋×负担五千二百六十八元(已交纳七十五元,剩余款项五千一百九十三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刘×负担五千二百六十八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七百八十六元,由宋×负担一万零五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刘×负担三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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