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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1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
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刘民,北京市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金岭,北京市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宗兵,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民、牛金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宋×违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把房款打到王×账户,中间还发生强占涉案房屋,公安也介入调查。2012年11月6日,王×、宋×经我爱我家房屋中介公司撮合介绍,达成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楼706室,房产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石字第×号房屋买卖合同,宋×先后三次向王×支付定金及部分房款39.5万元,余款双方约定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支付。2012年11月19日该合同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盖章,王×全面配合宋×办理贷款。2012年11月27日住房公积金贷款获批,2012年12月5日王×把房过户给宋×,2012年12月17日我爱我家中介通知王×交易成功,贷款10-12天打到王×的账户,可至今未见到一份余款。宋×违反合同第6条约定,于2013年5月18日将房门锁撬开,搬入居住,后经过派出所出警,宋×于5月26日搬走。距离贷款批准、银行放贷到5月26日公安局出警,时间已经相隔5个月零20天。不管宋×因为什么原因不作为,都没有向王×告知。宋×违反买卖合同第7条第2款约定迟迟没有付款。王×多次向宋×讨要房款,宋×以身份证丢失为借口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但在其拒绝履行期间多次乘坐飞机和火车外出均有使用身份证的信息。另外,5月26日下午3点至5点,王×要求宋×搬离该房而产生争执,某派出所等6名警察到场,双方才没有发生过激矛盾。宋×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王×未能及时买到新房,给王×造成较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王×、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还已收房款39.5万元、宋×协助王×办理恢复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王×同意负担办理过户产生的费用);2、判令宋×支付王×违约金16万元,按照合同总价款20%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宋×承担。
宋×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王×和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完全是由于王×消极履行合同导致。宋×现有证据证明当时宋×在住房公积金处申请贷款的时候王×填写了银行账户,等宋×贷款审批完后,因为王×销户款打不进去。王×说宋×2013年5月26日撬锁、强行入住,但房产证登记日期是2012年12月5日,所以宋×入住是合理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对余款80万元的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正常理解应是住房公积金批下来时间为准,不是王×说什么时间就是什么时间,按宋×理解100年都没问题。所以,本案违约是由于王×导致:一、根据合同约定王×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表示该房屋没有任何纠纷,而事实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办理手续后,王×找案外人强行入住涉案房屋;二、宋×住房公积金获批后王×注销在公积金登记的银行账户;三、根据合同约定王×应在房屋过户后积极将户口迁出,到目前为止,王×没有履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宋×在一审法院提起反诉称:2012年11月6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宋×,价款100万元,首付款20万元(补充合同约定装修款19.5万元)共计39.5万元,剩余80万元由反诉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反诉人签约后申请贷款获批,并按照被反诉人要求将应打入其在建行开设的账户,但在反诉人获批后,被反诉人注销了账户,导致贷款无法打入,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反诉人名下,同时案外人以其享有对涉案房屋居住权为由强行入住涉案房屋,导致反诉人无法入住。故被反诉人恶意注销接收剩余款项账户,违反合同约定。因此,现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被反诉人协助反诉人重新申请贷款,由被反诉人开具银行账户,配合反诉人到公积金处办理申贷手续;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金1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针对宋×提起的反诉,王×答辩称:不同意宋×的反诉请求,当时王×并没有封账号,宋×没有付款是因为个人原因。王×封号是5个月零20天之后,不同意协助宋×重新申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王×与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其中买卖合同约定:王×将位于石景山区某号楼706号房屋、建筑面积62.97平方米出售给宋×,房屋成交价格100万元,定金2万元,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见附件;关于贷款约定,买受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当在领取全部房款当天将该房屋交给买受人;当事人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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