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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1500号(4)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由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詹 晖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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