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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7164号
上诉人季×(原审被告),女,1964年9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赵×1(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
上诉人季×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被上诉人赵×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1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12月20日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海淀区1102号房屋归我所有。季×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季×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终审维持原判决。但季×仍不接受判决,拒不搬出该房屋,并且拒收由我给付的120万元房屋补偿款。我于2012年4月9日起诉要求季×腾房,季×向法院出示了再审受理文书,致使该诉讼迟迟未能进入审理程序。2012年5月11日法庭调解时,我愿意把120万元给付季×,季×当庭拒绝接收,恶意造成我的罚息损失。再审后,该诉讼终止。我本可以给付季×120万元房屋补偿款,却因为季×的原因再次拖延了半年。再审判决后,季×仍不接受判决,拒不搬出该房屋,拒收房屋补偿款。季×占据归我所有的房屋,使我无法入住,不得不租房居住,造成我额外支付了32万元的房租。现起诉要求判决季×15日内搬出1102号房屋;季×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599000元,包括我缴纳的罚息279000元及我在外租房的损失32万元;诉讼费由季×负担。
季×在原审法院答辩称:赵×1的钱没有给齐,我不能从争议的房屋中搬离。在赵×1没有给我钱之前,争议房屋一半还是我的。我居住自己的房屋,当然不用腾房。离婚后我和孩子一直只使用法院判给我的一半住房面积,从未使用判给赵×1的另一间房屋。赵×1十年前搬走就锁住了那间房屋,直到今天。判给我120万元房屋折价款,比市场价格少了180万元,房价低使我失去房屋还买不起房,损失巨大,且赵×1也认可我应得的一半房价是300万元。因赵×1另有住房,锁住自己那间房十年不住,他根本不需要这套房屋。而对我而言,却是我和孩子唯一的住房。我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看病要花钱,赵×1不给我房屋折价款,又要我腾房,现我无法腾退房屋。另外我也不同意赔偿赵×1的损失。至今为止赵×1没有交完罚息,罚息应当是399000元,赵×1只支付了279000元,在他没有交完之前,房屋不是赵×1的,我有权使用。另外我在北京也没有住房,没有其他地方腾退。赵×1在外租房的费用和我没有关系,我不同意给付。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1与季×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2003年因双方感情不和,赵×1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之子赵×2由季×抚养,赵×1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1102号房屋,其中大间及阳台由季×居住使用,小屋及阳台由赵×1居住使用,厨房、客厅、门厅、厕所由双方共用,水电费共同负担,为购买此房尚欠贷款42914.88元由双方平均分担;位于福州市的203号E-2号房屋由季×居住使用,此房产权证下发后归季×所有,为购买此房所欠债务87372.6元由季×偿还;赵×1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季×精神抚慰金1万元。判决后,赵×1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赵×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102号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10)海民初字第5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1名下1102号房屋归赵×1所有,赵×1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季×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整。判决后,季×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一中民终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季×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一中民再终字第0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
该案审理中,赵×1提交了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其已向法院执行庭交纳了应给付季×的房屋折价款12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287317元。季×认可其已领取了上述款项,但称赵×1没有交齐执行案款。
赵×1为证明其在外租房发生的费用,提交了承租方为彭X(赵×1之妻)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自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租房费用为316800元。季×提交了其与赵×1的短信记录,其短信内容为"......市价600万的房产你给我120万,我会服吗?......",赵×1回复:"你又不是不知道我确实出不起市价,好歹能不能让我一点,给我条生路......"。季×以此证明赵×1认可房屋市场价值应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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