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6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女,1943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李×1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春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扬新和法官邵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在一审中起诉称:孙××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居民,其丈夫李×2于2010年去世,李×1系李×2的侄子,孙××于2010年12月13日写有一份遗嘱,欲将其中中门寺旧房拆迁后应得的60平米楼房由李×3继承,将75平米楼房由李×4继承。为此,特将原旧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入户堪丈表、用于支取过渡费的农行卡、身份证及李×2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等相关手续交由李×1保管。由于孙××旧房已被拆除。决定随其娘家安度晚年,遂于2013年10月17日决定撤销2010年12月13日所立遗嘱,便向李×1索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银行卡等,李×1拒绝。此后,孙××得知其农行卡刚刚被转入房屋超期补偿款12000元,另外孙××以前应得的房屋超期补偿款60000元也在李×1处,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1返还《回迁楼房户型及房屋、附属物认定协议书》及入户堪丈表;2、请求判令李×1返还房屋超期补偿款72000元;3、请求判令李×1返还李×2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及孙××的身份证;4、诉讼等相关费用由李×1负担。
李×1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孙××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一、关于请求李×1返还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入户堪丈表。一是双方之间的关系:孙××和李×2是夫妻关系,李×2是李×1叔叔,孙××是李×1婶婶,李×2已经去世。二是保管关系不成立。李×1认为孙××诉讼请求依据的保管合同依据的主要条款没有达成合意故不成立,孙××并非寄存人,李×1也非保管人,故孙××无权依据保管合同约定请求李×1返还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入户堪丈表。孙××因遗嘱行为将一套60平米的回迁房给李×3继承,故将上述材料交给李×1。后又当庭撤销遗嘱,故现孙××来诉。李×1认为应该保有上述材料才能保证回迁房屋合法继承。目前,李×1占有诉争材料是基于曾经在院内建房为李×2养老送终,孙××以及李×2都曾经承诺拆迁利益分给李×1一套,无论出于共同共有还是公平原则李×1都有权取得一套房屋,故保管上述材料。综上,孙××与李×1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故不应支持孙××的诉讼请求。另外,李×1并无入户堪丈表。三是李×1持有拆迁协议是基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因李×2与孙××无子女,80年代中期,李×2、孙××共同商定,由李×1一家三口与李×2、孙××共同居住、生活,照顾、赡养李×2和孙××,李×1一家于1986年8月份搬入被拆迁院落居住,后因家庭人口增加,李×2对李×1表示其在老家盖了房子,孙××没有正式工作,李×2工资低,随着年纪增长,以后家里的安排规划就让李×1看着办。据此,李×1一家在院内建盖房屋,在李×2去世前,曾经就拆迁利益与李×1作出约定:60平米回迁房分割给李×3。孙××与李×3签订的赠与协议印证李×2、孙××都作出将该房分割给李×3的意思表示。后为了保证李×3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约定在新房未交付使用前,拆迁协议等由李×1保管。该约定并非保管合同,而是财产分割协议中的部分。现孙××在娘家人的帮助下反悔,若其取得上述材料将侵害李×1的合法权益。李×1有权保管材料直至回迁房交付。二、关于要求李×1返还房屋超期补偿款72000元一项诉讼请求。房屋超期补偿款系对房屋超期交付的补偿。李×2去世前,曾和李×1约定,超期补偿款随房屋归属分割,孙××和李×1各持一半,孙××认可该分割方式。本案起诉前,孙××和李×1曾经多次按照该约定分割超期补偿款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孙××基于保管合同债权,请求李×1返还超期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就返还李×2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孙××的身份证的诉讼请求。李×1没有保管孙××的身份证。李×2的后事由李×1办理,李×2去世后在李×1家接待亲友并办理出殡事宜,死亡证明已经交给派出所。火化证李×1认为按照习俗和传统,李×2系李家人,其进入族谱以及其后手续应该由李家保管。双方之间没有保管合同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孙××与李×2系夫妻关系,二人膝下无子女。李×1系李×2的侄子。因二老所居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中门寺拆迁,孙××、李×2与李×1一家同住。李×2于2010年12月7日病逝,李×2生病期间及住院和丧葬事宜等均由李×1予以办理。后孙××心愿回娘家安度晚年。经双方直系亲属协商,签署了证明书。该证明书中记载:李×2因病去世后,老伴孙××的晚年赡养问题,经双方直系亲属征求老人意见,老人心愿回娘家任丘安度晚年。因原来李×2、孙××的生活起居,看病住院均由侄子侄媳李×1、樊××照顾负责,并将叔父养老送终。二老的钱款,各种证件由侄子李×1代管。老人选择娘家四妹照顾晚年生活,所以将存款、各种证件、工资卡进行移交。移交定期存折7张,共计23万元正。各种工资卡、证件均验证核对确认后进行了移交工作。因新楼房未交付使用,回迁楼房户型及房屋附属物认定协议书暂由李×1保管。……当事人:孙××,移交人:李×1。接收人:孙×1、李×4。证人:……另交接各项款项情况统计表证明中记载李×1还向孙××移交了生活补助款、房屋超期补偿款、股金分红及生活补助款等共计779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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