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7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玲,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
上诉人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2014)海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被上诉人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栗×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与周×于1987年7月自行相识,1989年12月登记结婚,1991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周×1。婚后周×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曾于2012年12月起诉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请求是:准予栗×与周×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周×负担。
周×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栗×所述我们相识、结婚及子女的情况属实。我们在长期的生活中确有矛盾,但是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栗×与周×于1987年7月自行相识,198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1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周×1。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栗×曾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周×离婚,2013年4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3)海民初字第930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栗×离婚请求,不准许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婚后共同购置的家具及电器不需法院备案登记及分割,自行处理。栗×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2014年3月有余额5182元。周×称栗×名下有共同存款一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在栗×处有车牌号为大众速腾轿车1辆,车主为栗×。该车辆系栗×于2013年6月贷款101710元购置,至2014年3月10日,尚有76282.48元未还。现在周×处有轿车两辆,分别为车牌号为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为周×;车牌号为宝来牌轿车,车主为周×。审理中,周×称宝来牌轿车系其与朋友薛×共同购置,并向法庭提交:薛×所写证明。经质证,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释明,栗×、周×均不主张对上述车辆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后栗×表示,对周×名下的车辆不主张权利,且其名下的车辆贷款由其自行偿还。栗×就其所主张外债一节向法庭提交:2009年12月21日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入周×账户内150000元,并述于×系其同事,该笔款项系用于委托周×购买股票,后改为借款。经质证,周×称该款系栗×的款项,对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同时,周×就其所述外债一节向法庭提交其于2011年7月1日为邻居张×所写欠条:“今欠到张×人民币壹佰万。”经质证,栗×对此借款不予认可。2006年12月11日,栗×与某房地产管理处签订《某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承租了××西北×号楼×号,建筑面积42.51平方米1居室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月租金94.86元。此后,双方共同居住×号房屋至今,栗×于2012年12月自×号房屋内搬出与周×分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栗×与周×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并已不堪同居。为此,栗×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周×离婚,其诉请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关系亦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现栗×要求与周×离婚,应当准许。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栗×与周×均表示婚后共同购置的家具及电器不需法院备案登记及分割,不持异议。周×称在栗×处有共同存款一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考虑到栗×、周×均不主张对在各自处的车辆价值进行市场评估,且栗×表示对在周×名下的车辆不主张权利及自行偿还购车贷款,不持异议,故在栗×及周×各自处的车辆可归各自所有。审理中,栗×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于×转至周×账户内150000元,但该款项不能证明已转为周×向于×的借款,故对于该款项应另行处理。周×针对外债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力尚不足以认定其主张的内容,不予采信。对于×号1居室房屋,因系双方婚后以栗×名义承租,且双方共同居住,考虑到该套房屋系栗×所在单位分配及双方现居住状况,故双方离婚后,×号房屋仍应由栗×继续承租,由周×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以至该承租协议终止为宜,周×暂住期间的房租、水电、燃气费用由周×负责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栗×与周×离婚;二、栗×名下公积金账户内至二○一四年三月的余额五千一百八十二元归栗×所有;三、现在栗×处车主为栗×,车牌号为大众速腾轿车一辆归栗×所有,该车今后剩余贷款由栗×负责清偿;四、现在周×处,车主为周×的车牌号为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宝来牌轿车一辆归周×所有;五、位于×西北×号楼×号房屋由栗×承租使用,离婚后由周×暂时居住至栗×与清华大学签订的《清华大学公有住房承租合同》终止时止;暂住期间的房租、水电费、燃气费用由周×负责缴纳;六、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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