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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7520号(2)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周×1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周×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夏根辉代理审判员朱文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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