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曾用名苏x),女,2001年6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吕x1(吕×之母),1973年7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吕×、苏×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苏×系父女关系,我出生于2001年6月9日,我母亲吕x1与苏×200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我由母亲吕x1抚养,苏×每月15日前按月支付我抚育费900元至我年满十八周岁止,另负担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一半。但2012年至2013年我小学升中学,物价上涨,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大幅提高,教育费需求加大。故现起诉请求:1、苏×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育费2500元;2、苏×一次性支付2012年至2013年的医疗费和教育费26370元;3、诉讼费由苏×承担。
苏×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在离婚时把房子等都给了吕x1,为她分担了负担,我现在需要租房子住,同时工资较低,所以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另外,教育费是课外培训产生的,不是义务教育的费用,并且吕×报的班没有跟我商量,对课外培训的费用不认可。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与吕x1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之女吕×(曾用名苏x,2001年6月9日出生)由吕x1抚养,苏×自2007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育费900元,至吕×年满十八周岁止。吕×日后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苏×与吕x1各分担一半。庭审中,苏×向本院提交了中国老龄协会机关服务中心出具的收入证明,内容为"苏×同志系我单位员工,目前月收入4497.50元(税后)",苏×另提交其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的完税证明,除2013年1月及2014年1月纳税额为57元外,其余月份纳税额均为28.5元。吕×法定代理人吕x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苏×还有其他收入,提交了中华光驱网信息、用户测试协议等证据。苏×对相关证据均不认可,称中华光驱网是其父亲的公司,其2004年至2005年为其父经办过公司事务,但现在已不再管理。
为证明教育及医疗支出,吕x1提交了吕×培训费及医疗费票据,其中,北京市东城区学而思培训学校发票4张,金额共计17300元、KET报名费300元,北京顺天府学超常教育培训中心票据5张,费用共计15823元;北京市东城区振兴教育培训学校票据3张,费用共计4580元;北京市东城区风华培训学校费用300元;车模报名费及青少年数学论坛报名费单据2张,对应费用60元;首都师范大学科技园票据1张,对应费用5500元;清华园教育集团收费单据1张,对应费用25元;眼镜发票1张,对应费用598元;医疗费票据1张,对应费用21.5元;未盖章收据1张,对应费用396元。经询问,吕x1表示首都师范大学票据是初中时班主任带队参加的科技冬令营;未盖章收据中的396元是之前没上的补习班折到下一学期后补交的费用;清华园教育集团的收据是代收的数学比赛的报名费。教育费用均是补习班的费用的原因是为了升初中时上好的学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07)朝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调解书、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中华光驱网信息、用户测试协议、培训费票据、眼镜费发票、医疗费票据、报名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本案中,吕x1与苏×虽经法院调解确定了苏×应负担的抚育费,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现吕×已经上初中,生活支出增加,故吕×主张增加抚育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本院根据苏×收入情况予以认定。吕×法定代理人虽称苏×有其他收入,证据不足,法院依据苏×提交的收入证明及完税证明确定其收入。另,在苏×与吕x1离婚时,双方经法院调解约定吕×日后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苏×和吕x1各承担一半,苏×应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吕×医疗及教育费用的一半,现苏×以培训费非义务教育必要费用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培训费系提升吕×教育水平,保证升学的必要支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故法院对于苏×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吕×请求苏×支付2012年至2013年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本院根据吕×提交票据认定,对眼镜发票及未盖章收据,不能证明与教育及医疗相关,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吕×医疗及教育费用总额为43909.5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判决:一、苏×自二○一四年六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吕×抚育费一千三百元,至吕×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苏×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吕×二○一二、二○一三年医疗费、教育费共计二万一千九百五十四元七角五分;三、驳回吕×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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