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3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女,1945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8,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睿杰,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1,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珊,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向红,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2,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3,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4,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5,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6,女,1944年3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7,女,1950年2月9日出生。
上诉人吕×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陈×8、刘睿杰,被上诉人陈×1、陈×2、陈×3、陈×4、陈×6、陈×7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5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在原审法院起诉称:被继承人陈×9于1985年4月29日死亡,被继承人张×1于1990年5月4日死亡(陈×9与张×1为夫妻关系)。被继承人陈×9、张×1遗留遗产房屋一间,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注:产权证号19551号,产权人为张×1,1991年颁发)。我为被继承人长子陈×10之配偶,依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继承陈×9遗产的权利人还有其长子陈×10之子×11、陈×8。×11与陈×8现己明确表示其应得份额转让给其母吕×。现起诉请求:1、确认陈×1所得房屋拆迁款为我及其他被告共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1在原审法院辩称:首先,吕×提交诉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称事实和案由不符。吕×主张确权纠纷,但是事实理由证据是遗产继承,其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的继承案由无关。其次,涉案房屋已经过了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本案本质是法定继承纠纷,吕×起诉为共有权确权,以共有权起诉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吕×主张的房屋,根据继承法规定,本案在张×1死亡后的22年一直由陈×1占有使用,吕×没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再者根据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陈×1早已领取拆迁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再次,吕×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1987年批复已经失效,而且与物权法相冲突,吕×以此为由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第四,吕×丧失继承权。陈×10夫妇经常打骂父母,以至于1969年将陈×10夫妇赶出,还用砖头砸陈×9。第五,被继承人名下房屋已经进行析产,生前已经将房屋向8名子女进行分割,故我方请求驳回吕×起诉及诉讼请求。
陈×2在原审法院辩称:吕×所主张的房屋不是共同财产,就是陈×1一个人的。首先,我母亲生前将涉案房屋给陈×1。我母亲在北屋说,两间西屋给大哥,北边这间给我,陈×1住的小北屋给她,我当时说母亲要跟大家说,母亲说这不用我管。当时屋里还有人在吃饭,当时没有注意是谁。这件事我记得很清楚。其次,陈×1从出生起在小北屋居住,有年下大雨房子塌了是陈×1自己修的,房子就是陈×1的,不同意吕×的诉讼请求。
陈×3在原审法院辩称:首先,我从来没有在家庭遗产方面有印象,就是四间房,我家没有遗产可分。其次,我母亲口头跟大家说了,陈×10、陈×2、陈×5、陈×1各一间房,这已经分割完。第三,现在已经30多年了,吕×现在提出这些问题很奇怪。吕×的起诉没有依据,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第四,没有共有财产确认这个东西,我家没有遗产,拆迁款就是陈×1一个人的。故我不同意吕×的诉讼请求。
陈×4在原审法院辩称:首先,我父母在世已经分家,分清楚了财产,母亲不认识字没有公证,但是我母亲口头已经说了房屋如何分割,四间房屋已经分割完毕。我认为涉案房屋就是陈×1个人的,也口头说了,就差遗嘱、公证了,我母亲说没有我的房屋。其次,既然祖业产与我没有关系,为什么我就成了被告,母亲在世时已经说了房屋如何分割,故我不同意吕×的诉讼请求。
陈×6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们家有八个孩子,陈×1出生在这间房屋,房屋塌了是陈×1自己修的,陈×1插队回来也是住在这间房屋。我父母带着陈×5住北房靠东边一间,陈×1一直住北房靠西边一间,西房两间由陈×10、陈×2各居住一间。后来我父亲给了宿舍,父母将北房靠东边一间给了陈×5,将北房靠西边一间给了陈×1,中间房屋倒塌了一次陈×1自己建的。陈×10和吕×都同意将北房靠西边一间给陈×1,因此陈×1住的北房靠西边一间房屋就是陈×1的,我给陈×1说将房屋改名,但是陈×1不同意,要保留母亲的名字,留个念想。我母亲说将房屋给了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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