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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3743号(2)
陈×7在原审法院辩称:我是我们家二女儿,被不成立的遗产纠纷告到法庭很不舒服,张×1就其名下房屋已经进行分割。陈×1是小妹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母亲将房屋给陈×1我没有意见。几十年来陈×1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房子塌了还是陈×1建的。我们一致认为房屋是张×1给陈×1的。陈×10在世时也没有对房屋提出异议,而且我母亲也给了陈×10房屋。虽然陈×10将继承所得房屋过户了,但是仍然是我母亲的。我没有继承人任何财产,我尊重父母的意愿,父母在世时陈×10、吕×打爹骂娘,大砖头打我爸爸,吕×打公公、骂婆婆。人在做,天在看,请法院核实我的意见。故我不同意吕×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9与张×1为夫妻关系,吕×系被继承人陈×9、张×1之长子陈×10的配偶,陈×1、陈×2、陈×3、陈×4、陈×5、陈×6、陈×7皆为被继承人陈×9、张×1的子女。×11、陈×8为吕×与陈×10之子。陈×9于1985年4月29日死亡,张×1于1990年5月4日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胡同房屋原产权人为张×1、张凤成,按成数张×1占3/4,建筑面积为62.5平方公尺,共4间,此外北京市西城区×胡同西部的房屋,原产权人为张×1,建筑面积为27.1平方公尺,共2间,张×1在该处房屋有产权的房屋共计4间。后该四间房屋的占有使用格局为:北房西侧一间房屋为陈×1居住使用,北房东侧一间房屋为陈×5居住使用,西房北侧一间房屋为陈×2居住使用,西房南侧一间房屋为陈×10居住使用。陈×1所占用房屋的产权人在拆迁前一直登记在张×1名下,陈×1自张×1去世至吕×起诉前的期间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使用。2008年3月6日,陈×1以张×1的名义与拆迁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后陈×1领走拆迁款,陈×10及其他兄弟姐妹均未提出异议。陈×10于2012年1月30日去世,其妻吕×于2012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确认共有权之诉。×11、陈×8表示将其应继承的权利转让给其母吕×,不再参加本案诉讼。
原审诉讼中,陈×1在本案答辩期内以拆迁款涉及的涉诉房屋在北京市西城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1的管辖异议成立,后将本案已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移送管辖属于不当移送,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该院审查后指令海淀法院继续审理。后法院向陈×5送达了开庭传票,陈×5于法院传票指定的期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审庭审中,法院反复向吕×释明本案应属于继承纠纷之诉而非共有权确认之诉,但其仍然坚持本案按照共有权确认之诉而非继承纠纷之诉主张。此外,陈×1在庭审中坚持主张本案系继承纠纷,吕×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七被告亦主张本案涉诉房屋系其父母生前已经完成分割的房屋,该房屋应属陈×1所有,只是陈×1为纪念其母亲张×1而迟迟未办理过户变更。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胡同房屋系被继承人陈×9、张×1的遗产,吕×起诉确认共有权实质上是基于其配偶陈×10是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配偶陈×10去世后,吕×享有了陈×10所享有的对该房屋财产权利的继承权,故吕×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他对涉案房屋产生共有状态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要求确认该房屋拆迁款为其与其他被告之间共有的依据只能是继承法律关系,且吕×在经法院释明后亦明确表示其确认共有权的法律基础是转继承关系,故本案应为继承纠纷之诉。被继承人陈×9于1985年4月29日死亡,张×1于1990年5月4日死亡,故本案继承开始的时间最晚为1990年5月4日,而吕×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2年6月6日,自本案继承开始最晚时间也已超过二十年的,故吕×不得再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已罹于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对吕×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吕×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吕×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合法继承人共有,陈×1私自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以及拆迁补偿款数额等事实没有查清。2、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我方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到庭被上诉人均同意一审判决,持原审答辩意见,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方位确认图、身份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拆迁协议、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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