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5271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由卢×4、卢×5负担一万零五百元(其中七千三百五十元已交纳,剩余三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卢×6负担一千二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卢×1负担三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七十四元,由卢×1、卢×2、卢×3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旭云
审判员 赵文哲
审判员 段丽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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