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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终字第278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男,56岁(1958年4月6日出生),务工看车。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昕欣,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0月7日7时许,被告人马×在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东侧建设银行门前,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张×1(男,28岁)发生争执,后对张×1拳打脚踢,致张×1左侧腓骨下段骨折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马×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7日7时许,其在海淀区复兴路南侧羊坊店路十字路口开“摩的”拉活,有一名男子上了其车。这名男子20多岁,1.70米左右,中等身材。其以为他要去西客站,其就往西客站开,他说“我不去西客站,前一阵子我坐你车把东西落在你车上了”,其说“那么多车你怎么知道就落在我车上了,下车”,他不下车,一直说就是落在其车上了,其不承认,他就从后面搂其脖子,让其停车,其在玉渊潭中学附近把车停下,其下车,他也跟着下车了,然后他说让警察处理,就报警了。其不认识这名男子,也没有看到过男子说的遗忘在其车上的东西,也没有动手打这名男子。
2、被害人张×1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29日16时40分许,其在海淀区军事博物馆附近乘坐一名男子的“摩的”,后来其把一笔记本包落在了他的车上了。同年10月7日7时许,其在海淀区羊坊店路东侧十字路口又发现了这名男子,男子穿着其当时遗忘在男子车上的包里的衬衫。其就上了男子的车,其一上车,他就开车了。其和他说“我前两天落在你车上一个包,你把包还给我吧”,那名男子不承认拿了其包,并且骂其。其就跟他说“你把车停下,咱们去派出所解决”。他听见后没有停车反而开的更快了,并且打电话跟别人说让他们赶过来,有人闹事。其当时害怕,就上前去拔他的钥匙,他下车就想走,其一直拉着他不让他走,他就踹了其左小腿内侧一脚,然后把其摁在地上,还想打其。当时其就喊“打人了”,他听到后就不打了,但还是想走。其没有还手打他,就是怕他跑就一直拉着他,后来其就报警,民警一会就来了。其遗忘在打人男子车上的包里有一个宏基牌笔记本电脑,2012年9月17日购买,价值3600余元,包里还有电脑充电器、手机充电器和一件棕色衬衫。
3、证人雷×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7日7时许,其在海淀区羊坊店路东侧建设银行门前便道上坐着,看见两名男子相互推搡着从南边走过来,其中一名中年男子,另一名岁数不大。他们两个人从建设银行门前就打起来了,那名中年男子对那个年轻的男子拳打脚踢的,但因为当时围观的人太多了,怎么打的其没看清。后来其看见那名中年男子后来把对方摁在了地上,那个年轻的男子就躺在地上大喊“打人了”,后来其就和旁边的人上去一起劝架,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就把那名中年男子带走了。中年男子对年轻男子拳打脚踢,年轻男子并没有还手。
4、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7日7时30分许,其当时在海淀区羊坊店路建设银行值班,看见有两名男子从西客站方向走了过来,一路上有个青年男子一直拉着一名中年男子不让他走,但是中年男子对青年男子一直推推搡搡的,他们走到建设银行门前时,中年男子就对青年男子动起手来。其看见中年男子把对方摁在地上,还问他“服不服”,那个年轻男子就大喊“有人打人了”,后来他们被旁边围观的路人给拉开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让那个年轻人去看病,把那个岁数大的男子给带走了。当时只有那个中年男子打那个年轻男子,其没看见年轻男子还手。
5、证人谢×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7日8时许,其收治了一名叫张×1的病人。其当时在世纪坛医院急诊室值班,张×1被人踢及左踝部,造成疼痛跛行,皮肤没有破裂,有明显的外伤痕迹,内踝有明显淤血,腓骨远端有触痛,X光片显示,左侧腓骨远端骨折,并左踝周围软组织肿胀。此人的伤是外力造成的,以后骨折部位要一个半月愈合,着力部分在内踝,有明显淤血,是否有韧带损伤需要进一步诊治。
6、辨认笔录。现场证人张×2和雷×2辨认出案发现场打人的中年男子为马×。
7、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张×1伤情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张×1左侧腓骨下段骨折,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9、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办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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