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终字第260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1,男,37岁(1977年7月21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2,女,35岁(1979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1,女,67岁(1946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逮捕。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1、陈×2、王×1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7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1、陈×2、王×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陈×1、陈×2、王×1,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1、陈×2、王×1在本市海淀区上庄早市长期欺行霸市,无理向周围商户索要“摊位费”。其中,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向被害人李×1索要“摊位费”共计人民币6900元;2013年1月至2月间,向被害人陶×索要“摊位费”人民币300元。
2013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1、陈×2、王×1因隔壁摊位摊主被害人谢×不肯交“摊位费”而与谢×发生口角,被告人陈×2、王×1对被害人谢×进行殴打,致谢×头部外伤、头皮血肿,经依法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2亦受伤。
2013年2月9日,被告人陈×1、陈×2、王×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1供述,其述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2月底,其向一个卖菜的男子要了1500元左右,向一个卖驴肉的要了260元左右,向一个卖菜的要了120元左右。姓王的夫妻时不时在其摊位上卖手纸和调料,在2013年1月时,其和陈×2找姓王的夫妻好几次,让他们交摊位费或挪地儿,他们不理,直到2013年2月6日,他们没交摊位费也没挪地儿,中午陈×2和王×1过去找他们让他们挪地儿,他们不挪,双方发生了口角,陈×2和王×1与对方打了起来。其当时在边上卖鱼,也说让他们挪地儿,但其没有动手。陈×2和对方女的都有伤,打了一会双方就不打了,警察来把人带走了,其没有去。其是其收钱摊位的实际拥有者和管理者,2009年时上庄村委会为了照顾其家庭困难,给其发了使用证明,用于卖自产菜,证明在王×1处,证明上没有人名,没规定谁使用,没规定收取摊位费。其不清楚陈×2和王×1是否向别人要过钱。
2、被告人陈×2供述及其诊断证明书,其述陈×1因为没工作,村委会为了照顾其家,让陈×1在上庄早市摆摊卖东西,不收摊位费,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后从2012年入冬后其和王×1都帮着陈×1一起经营这个摊位。其家摊位对面是一个卖大料的摊位,摊主姓王。2013年春节前,因陈×1想在对面放鱼就想让老王搬走,他一直没搬。2月6日中午,老王的媳妇在摊位上骂其,后其与她打了起来,王×1过来拉架,后其让陈×1报警,民警来后让其去看病。2月9日中午,民警到鱼摊叫王×1去派出所,其不放心,也跟着去了派出所。其家没有向老王家要过摊位费。其家向对面一个卖菜的老李收过摊位费,因为他用的摊位也是其家的摊位,每个月700元,总共收了多少钱,收了多长时间其不清楚,其听说老李交给过市场摊位费;在老李家摊位边上有个卖豆腐的,他跟其说在那里卖豆腐,一天给其10元钱,这是他主动和其说的,这样给了其300元。村委会将上庄早市租给别人,他们慢慢扩张,一直扩张到其家这边,其家这边不属于上庄早市管。老王家经营的那个摊位其家和村委会签了合同,另外两个摊位是村委会说给其家的,没有文字上的合同、协议,因为其家是本地人,这些情况村委会是许可的。其家没有拆过别人的摊位,没有强买强卖过,没有打骂过其他商户和顾客,其和王×1没有和别的摊位因为收摊位费的问题发生过矛盾,陈×1有没有其不知道。
诊断证明书,证实2013年2月7日陈×2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手开放性外伤、肩部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擦伤。
3、被告人王×1的供述,其述在其家的摊位边上有一个叫老王的人经营手纸,2013年1月其就让老王走,他就一直不走。2月6日下午,其和陈×2到老王的摊位找老王,问他怎么还在这摆摊,他们不理会,后双方互相骂起来,老王的媳妇就和陈×2打了起来,互相撕扯,陈×2被老王媳妇按倒在地,老王过去拉偏手,陈×2的脸被老王媳妇打伤了,其没有动手,让陈×1报警,后警察就来了。其和陈×2没有损害老王的摊位,也没有向老王要钱。其看过村委会承包给徐×1的合同,合同上说老王摆摊的地方是绿地,其就要管。村委会和徐×1签的合同与其无关。没有人给其授权不让老王摆摊,但其就不让他摆摊。没人授权其收取其他摊位的费用。老王的摊位正好在其摊位前,在其摊位面积之内。村委会给其开过证明,让其在那里摆摊。村委会的王×2给开的证明,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证明说其家在上庄小学南墙外舞台下有一个摊位,现其找不到这个证明。上庄市场被村委会承包给个人了,其知道最后是杨经理承包了。其家没有上缴过管理费,因为其家是本村人,不用交钱,最开始承包市场的魏×说过,只要是上庄人就不用交钱。其对上庄市场没有管理权,没有权力收取其他摊位的管理费。其没收取过其他摊位的管理费。老王可能向承包市场的杨经理缴费。其家没有欺行霸市、强收管理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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