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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2996号
罪犯苏XX,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了(2012)东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对罪犯苏XX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苏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苏XX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X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连春
审判员 程丽霞
审判员 于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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