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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2945号
罪犯曹X,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了(2013)通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对罪犯曹X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曹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曹X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连春
审判员  程丽霞
审判员  于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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