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终字第261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女,34岁(1979年9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戴×犯妨害公务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信用卡诈骗
2010年6月26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戴×使用其真实身份申请办理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二)妨害公务
2013年11月6日1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马路,被告人戴×对执法民警王×、皇甫×进行辱骂、踢打,并用嘴将两名民警咬伤,经鉴定,王×构成轻微伤。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戴×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戴×在半截塔村一网吧上网,三名民警到网吧走到其身边,出示证件传唤其到霍营派出所,戴×不配合,称其可以单独去,民警强行将其带到警车,在车上咬了两个民警,一个是手被其咬伤,另外一个咬到什么位置记不清了。戴×办过中信银行的信用卡,银行给其发过账单,因为没有钱,没有还款。
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6日11时30分接值班室布警称,有一名叫戴×的临控人员在半截塔村网吧上网,接报警后,其与陶×、皇甫×赶往现场,确定戴×在29号电脑上网,出示警官证告知对方其是警察,要求戴×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戴×拒不配合,并骂警察、骂政府、骂社会,后将戴×带上警车,戴×在车上对王×和皇甫×进行踢打,并咬了王×和皇甫×。
3、证人陶×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其接到报警后,与王×、皇甫×对正在半截塔村网吧上网的戴×进行处置,民警表明身份后,戴×被带至警车,在车上戴×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咬伤了王×的手部。
4、证人皇甫×的证言证实,其为霍营派出所的实习民警,2013年11月6日,其与同事陶×、王×到东小口半截塔村一网吧执行公务过程中,戴×拒不配合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戴×被带上警车后,对王×与皇甫×进行踢打,并把皇甫×和王×的手咬伤。
5、证人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3年11月6日在半截塔村世纪飞速网吧值班,12时许来了三名民警,询问戴×的位置,史×指出戴×的位置,民警与戴×交涉,戴×很不配合,情绪比较激动,还辱骂了执法民警,而且还对民警进行推搡、撕扯,随后民警将戴×带走审查。
经辨认,史×辨认出戴×就是在网吧对民警进行推搡、撕扯的女子。
6、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6日11时许,霍营派出所接分局情报信息,到半截塔一网吧内对戴×进行处置,戴×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后将戴×予以拘留。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是中经信汇(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规部工作人员,负责对中信银行逾期账户进行提醒通知,戴×办理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最后一次还款是2013年1月29日,中信银行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联系上过戴×,戴×找各种理由推辞、敷衍,没有还款,戴×透支了一万余元。
8、照片证实,王×受伤的情况。
9、诊断证明证实,王×2013年11月6日诊断为左手软组织损伤,黄x双手软组织皮划伤。
10、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证人尹×的证言证实,戴×向亚北名车港租赁展位,因纠纷给戴×停电的事实。
12、电话记录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戴×的身份情况。
13、中信银行报案材料、委托书、交易流水单、催收记录证实,账户号×××、卡号×××戴×的中信银行账户,欠款2013年1月29日以后欠款11000余元,经多次催收,至案发之日未归还。
14、一级临控戴×情况说明证实,朝阳公安分局申请对戴×进行核查处置情况。
15、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戴×2013年11月6日阻碍民警执法,并咬伤民警,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其所犯罪行均应依法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零六十元四角九分,发还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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