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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终字第30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男,35岁(1978年3月25日出生)。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3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9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徐×在本市海淀区军委大楼东南侧过街天桥附近,在公安民警依法对其身份进行核查时,拒不配合工作,使用暴力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曹×(男,45岁)及民警王×打伤。经鉴定,曹×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当日,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下午两点多,其在军委大楼旁的天桥下的草坪上坐着,这时有两个警察过来对其进行检查,让其拿出证件,其就把士兵证交给了民警,民警接过去看了大概两分钟左右,其看见民警将证件放在其面前,其以为他要把证件还给其,其就从他手里拿了过来,这时民警就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其就配合民警到了派出所。
2、被害人曹×(大钟寺派出所民警)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14时许,其和同事王×在军委大楼东南侧的过街天桥处巡逻,发现有一名身着迷彩T恤的男子坐在路边,该人身背一个双肩背包形迹可疑,其和王×即上前对该男子进行盘查。其要求该男子出示身份证,该男子态度恶劣,回答他没有身份证。其告知该男子民警检查身份证是依法执行公务,该男子仍回答没有身份证。经其再三劝告,该男子出示了一张士兵证,并回答说自己是现役军人,其接过士兵证,发现士兵证为2009年到期,其正在检查时该男子伸手将士兵证从其手中夺走,其见该人无有效证件且神态反常还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要求该人到旁边警车上接受民警盘查。当时该男子总是用手护着自己的双肩背包,其怀疑该男子双肩背包内有可疑物品,于是伸手准备按住该男子右肩双肩背包带,并让男子起身跟随其上车。该男子右肩一闪顺势挥左拳打在其右脸颊,其被打后迅速按住男子头部将其按在花坛处,该男子张嘴咬在其左臂,还用脚踢在其左腿迎面骨处。其右脸颊被打红肿、左臂被抓伤和被咬伤、左腿迎面骨被踢破。王×上前协助其控制该男子,该男子还是不断挣扎反抗,其和王×只能强制将其带回警车,后送至羊坊店派出所。后经检查,该男子背包内都是上访材料和所写的“冤”字及一副军用望远镜。
3、证人王×(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0日14时许,其和同事曹×着警服在军委大楼东南侧的过街天桥处巡逻,看到一名身着迷彩T恤的男子坐在路边花坛处许久没有离开,其和曹×即上前对该男子进行盘查。该人当时身背一个双肩背包,曹×要求该男子出示身份证,该男子态度恶劣回答他没有身份证。曹×再三劝告该男子后,该男子出示了一张像士兵证的证件给曹×,说自己是现役军人。曹×接过士兵证,刚打开证件进行检查时男子就伸手将士兵证从曹×手中夺回,曹×见男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就要求该人到旁边警车上接受盘查。男子总是用手护着自己的双肩包,曹×要求男子跟随民警离开,并伸手按向该男子右肩双肩背包带,该男子马上挥左拳打在曹×头上,曹×被打后迅速按住该男子头部将其控制在花坛处。其当时正在旁边用执法录像仪录像,见男子张嘴咬向曹×,还不断挣扎反抗,于是迅速上前协助曹×控制该男子。该男子还是乱抓乱咬,其感觉自己右手被他抓伤,其二人将该男子带回警车后送至羊坊店派出所,其才发现自己的右手姆指处被抓伤。该男子背包内都是上访材料和所写的“冤”字,还有一副军用望远镜。
4、证人郝×(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0日14时许,其在军委大楼东南侧的过街天桥执勤,当时民警曹×、王×巡逻至过街天桥下,发现路边一名男子坐在便道花坛处,他们即上前对该名男子进行盘查,要求男子出示身份证件,但是男子不但不出示证件,还态度蛮横。经民警再三劝告,该人出示了一个证件,曹×接过证件正在查看过程中,男子一把将证件从曹×手中夺回。其听到曹×说他出示的证件过期了,因此要男子跟民警到巡逻车上,当曹×伸手拉男子背包时,男子一闪身挥左拳打向曹×,拳头打在曹×右脸处。曹×上前抱住男子,男子不停挣扎并用脚乱踢。这时旁边的王×也上前协助曹×约束该男子,男子还是不停反抗,折腾一会才被曹×、王×带回警车。当时其看到曹×右脸有些红肿、左胳膊也被抓伤,王×的手上也带着血,但不知道哪里也被弄伤了。当时曹×、王×穿着警服,也表明了民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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