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一中刑减字第2934号
罪犯彭X,男,1985年8月2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了(2013)朝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对罪犯彭X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彭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彭X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连春
审判员  程丽霞
审判员  于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 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