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一中刑减字第2856号
罪犯张XX,男,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对罪犯张XX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张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张XX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XX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XX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XX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X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X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