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终字第99号(2)
上诉人关×的上诉理由为: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期间,上诉人关×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查,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关×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考虑关×具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缴的从轻处罚情节,还具有主观恶性较深的酌予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在量刑幅度内对其裁量的刑罚并无不当。关×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关×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认盗窃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经起获并发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关×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携带所盗财物,并清理作案现场后逃离,主观恶性较深,此情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一审法院根据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虹
代理审判员 宋振宇
代理审判员 郑 纲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