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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2695号
罪犯李xx减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一中刑减字第2695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一行中“第七十三条”;
现更正为“第七十八条”。
审判长  贾连春
审判员  程丽霞
审判员  于宏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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