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少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刘×1,男,2008年4月22日出生,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李佳,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宜搜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刘×2,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
原告刘×1与被告刘×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淑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佳、被告刘×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诉称:李佳与刘×2于2005年1月相识,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22日婚生一子刘×1。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3月起分居,2013年11月19日经丰台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曾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向石景山法院起诉,之后撤诉。被告刘×2每月税后纯收入为12000元,住房补贴每月3750元,住房公积金每月3600元,且有闲置的房产、现金和股票,而原告之母李佳的月均收入仅为4000元,大大低于被告的收入。丰台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500元抚养费,明显偏少,为了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按被告真实月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确认抚养费金额。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自2012年3月分居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3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被告刘×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丰台法院和二中院已经处理了分居期间和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我与李佳确实于2012年3月起分居,但在分居期间,我对原告尽到了抚养义务。理由如下:(一)大部分周末,周五晚上我将原告接到我这儿,周日晚上将原告送回李佳的住处;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十一等)及寒暑假,孩子大部分时间在我这儿,孩子与我生活期间,我给孩子购买各种日用品(如玩具、衣服、学习用具等)、带孩子外出旅游、给孩子报画画班和学前班、带孩子看病等,这些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二)李佳带孩子看病所花的费用,我持票据到我单位按规定报销,并将报销金额交给李佳。(三)分居期间,因李佳带孩子外去旅游,我于2012年3月给了她1万元。(四)分居期间,远洋山水这套房子的贷款、供暖费、物业费大部分是我支付的。这套房子在离婚判决时,已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单从经济上说,我对家庭的付出远比李佳要多。关于离婚后的抚养费,丰台法院已经判决我每月支付原告2500元,这足以满足目前原告的正常生活需要,此外,以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我同意承担一半,孩子与我生活期间的日常支出,我自己承担。从2013年11月离婚至今,除抚养费之外,我还给孩子支付了玩具、烟花、游泳班等费用,已经花费3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刘×2与李佳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4月22生一子刘×1。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11月19日经丰台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1由李佳抚养,刘×2自201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刘×1抚养费2500元。李佳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上诉请求有: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从分居之日起给付抚养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抚养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2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数额适当,并无不妥;如日后李佳有证据证明刘×2的收入增长或者刘×1的实际需要增加,可另行主张增加抚养费;李佳主张刘×2自双方分居之日起给付抚养费,但对于分居后刘×2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李佳未提交证据证明,刘×2亦不认可,并主张双方分居之后孩子在刘×2处居住和生活的费用由其支出,故对李佳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北京银行人事部于2009年8月25日出具的刘×2收入证明一份;被告称这是他5年前的收入,孩子的抚养费应按被告目前的收入情况计算。原告提交了刘×2自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复印件、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的住房补贴复印件,被告称这两份材料是在离婚诉讼中他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3年2月25日,证明其分居期间在外租房居住,刘×2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北京另有一套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现由李佳占有使用。原告提交了幼儿园收费票据,被告对其中布朗幼儿园的票据认可,对其中双龙幼儿园的票据不认可。原告提交了网上购物记录单据,被告对其中儿童用品类的购物记录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其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完税证明,证明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不固定,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左右;李佳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的月平均收入不止12000元。被告提交了其为原告交纳的幼儿园及学前班费用票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交了离婚诉讼中一审的庭审笔录及民事判决书、李佳的上诉状、二审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交了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为原告购买日用品、就医、娱乐健身等的消费记录及支付凭证,原告认为,即使被告已经为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也不代表被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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