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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朝铭,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13)0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李朝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市第八十职业技能鉴定所与首钢劳动工资部技能鉴定站为一套机构两套牌子,住所地为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首钢大学院内。主要负责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受理技能鉴定人员×与资×,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理论和实操考试等工作。被告人刘×1于2000年5月至2008年8月为该技能鉴定站负责人,实际主持鉴定所的各项工作。
2007年间,八十鉴定所在对北京市石景山区红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红顺学校)的2900余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被告人刘×1擅自决定将考场管理、组织监考及阅卷工作交给红顺学校自行进行,并同意在红顺学校申报的"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花名册"上加盖八十鉴定所公章,致使红顺学校并未对上述外来农民工进行培训和考核,仅凭虚假的申报材料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并于2010年获得补贴资金70余万元。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刘×1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1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刘×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红顺学校未进行培训、考试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红顺学校骗取补贴资金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刘×1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刘×1定罪免刑。
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第八十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八十鉴定所)是依审批合法成立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之一,其与首钢总公司劳动工资部技能鉴定站为一套机构两套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受理技能鉴定人员×,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理论和实操考试等。2000年5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刘×1任该技能鉴定站负责人,实际主持八十鉴定所的各项工作。
2007年10月间,在对红顺学校委托的2950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计算机调试工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八十鉴定所负责人被告人刘×1擅自决定将考场管理、组织监考及阅卷工作交给红顺学校自行进行,并同意在红顺学校申报的"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花名册"上加盖八十鉴定所公章,致使红顺学校在未实际对上述外来农民工进行培训考核的情况下,仅凭虚假的申报材料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骗取补贴资金人民币761200元。
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刘×1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1的供述证明,2007年9月份,红顺学校的校长卢洪树到八十鉴定所申请对他学校培训的外农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其对红顺学校的培训资质进行了审核,后将这项工作安排给单位的工作人员卢×具体负责。因当时北京市外农培训的人员多、任务重,鉴定所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职业鉴定管理中心将原本应由他们承担的印卷、阅卷、登记分数等工作委托给各鉴定所自己进行。80鉴定所只有四、五个人,每个人的工作都比较忙,其将鉴定过程中的组织考试、监考、阅卷环节交给红顺学校自己进行,没亲自去红顺学校培训、考试的地方进行督促,印象中卢×也没去。后单位在红顺学校培训的这批外农考核花名册上签章,证实考核合格,并将成绩上报市鉴定中心,这样在电脑系统里生成了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但由于种种原因鉴定所并没有到市鉴定中心领回证书并发放到考试合格人员手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明,鉴定所是受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受理参加鉴定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3、首钢总公司劳动工资部出具的刘×1主体身份证明、首钢总公司机关委员会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书证证明,北京市第八十职业技能鉴定所(首钢总公司劳动工资部技能鉴定站)为一套机构两套牌子,其是经市劳动局审批设立的北京市职业鉴定机构之一(事业单位)。刘×1实际主持八十鉴定所的各项工作。2008年10月,其被聘任为所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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