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刑初字第372号(3)
一、被告人张×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2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保定祥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秋香
代理审判员 秘 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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