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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别名:王×2),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邱宝棠,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198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邱宝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丽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邱宝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间,被告人王×1、邱宝棠在位于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二区二人的租住地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赌博网站“龙源在线”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累计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13年11月26日22时许,王×1、邱宝棠在上述地点内组织李×1、张×1、毛×、孙×2等人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同时起获赌博工具电脑、电视及赌资人民币现金2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账本,勘验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1、邱宝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提出自己没有组织多人进行赌博,邱宝棠没有参与赌博。
被告人邱宝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间,被告人王×1、邱宝棠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二区二人的租住地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赌博网站“龙源在线”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累计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13年11月26日22时许,王×1、邱宝棠在上述地点内组织李×1、张×1、毛×、孙×2等人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同时起获赌博工具电脑、电视及赌资人民币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孙×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0月其听刘×说王×2家有赌局。11月初刘×带其去的,第一次刘×没玩,后来几次玩了。其去的时候有五、六个人玩“百家乐”。2013年11月26日19时左右,其到王×2家玩。当时有李×1、张×1、老郝、老邱、70多岁的老太太、50岁左右的女子、孙×2、王×2在玩“百家乐”。电视画面里有人发牌,每注300元起步。王×2负责用手机跟缅甸龙源赌场联系报注,从鞋盒里拿钱给赢家、把输家的钱收到钱盒里。如果王×2上卫生间或者出去一会儿的话就叫老邱替王打电话下注、收钱。王×2赚押庄赢的5%的水钱,赌场返给王一定的好处费。当晚21时,孙×2下楼挪车没回来。老太太打电话叫了一个女子来玩“百家乐”。23时左右,其准备走。老邱送其到门口,其刚打开王×2家的门时,警察就冲进来把他们控制住了,当时“百家乐”还在线上,李×1、张×1、老太太、50岁女子和穿粉色衣服的女子还在屋里玩“百家乐”赌博。
2013年11月27日,孙×1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男子(邱宝棠)就是在石景山区金顶街二区聚众赌博的邱宝棠。同日,孙×1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女子(王×1)就是在石景山区金顶街二区聚众赌博的王×1。2013年12月24日,孙×1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男子(张×1)就是张×1。
2、证人李×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1月26日21时,其给老邱打电话说一会儿上他那玩会儿,后其到石景山金顶街二区后老邱给其开门。进屋后其看见有4人在打麻将。后打麻将的不玩了,全到里屋玩网上“百家乐”去了,其也到里屋。其进屋后看见电脑屏幕上显示“百家乐”图像。这时屋里有人开始往桌子上押钱,其也玩了几把,输了200元。其一共玩了3次“百家乐”,其玩的时候有其他人在玩。有人输钱芳姐就收走,有人赢钱芳姐就从盒子里拿钱。其管老邱的媳妇叫芳姐。王×1给上家打电话报注,然后就开盘。其每次玩都有四、五个人在玩,其就认识老郝。
2013年11月27日,李×1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男子(邱宝棠)就是2013年11月26日在石景山区金顶街二区聚众赌博的邱宝棠。同日,李×1在见证人见×,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女子(王×1)就是2013年11月26日在石景山区金顶街二区聚众赌博的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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