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刑初字第294号(4)
2、证人王×1证言证明:2003年北京市教委跟公司签了风险顾问协议。2003年开始,公司开始做校方责任险的经纪工作。其公司还做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教职工校方责任险等保险经纪工作。其公司的业务是由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下面的保险业务处负责。中心王建军主管这块业务,保险业务处的负责人叫李洪兴,原来还有一个负责人叫李×1。公司从2004年前后开始给中心返点,最开始每年返四五万元,公司由副总吴×负责,2008年以后由周×、翟×1负责,中心是王建军主管,2004年的经办人叫李×1,2012年7月份李×1退休,后来由李洪兴负责。公司在做学生意外伤害险上都会按照一定比例给王建军和李×1钱,大概也就是10%的钱,后来的2011年降到了8%。因为学生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王建军和李×1当时负责石景山校方责任险的工作,公司想通过王建军和李×1在石景山做这个业务,所以就给王和李返钱。2005年底,其和吴×到中心王建军的办公室,按照《2005年校方责任险、学平险统计表》中123万余元的学平险总额的10%计算,给王建军和李×1123000余元钱。给的钱是吴×从保险公司倒扣出来的,当时其、吴×、王建军和李×1在场。2006年按照《2006-2007学年度校责险、学平险结算清单》中显示中心做了149万余元保险业务的10%计算,在北京分公司白纸坊其办公室给王建军和李×1149000余元。给钱时其、吴×、王建军、李×1在场。王建军和李×1来的时候翟×1在场,给钱时就不在场了。2007年按照《2007-2008学年度校责险、学平险结算清单》中显示的中心做了160万余元保险业务的10%计算,其和吴×在王建军的办公室给王建军和李×1160000余元。给钱时其、吴×、王建军、李×1在场。2008年按照《2008-2009学年度校责险、学平险结算清单》中显示中心做了172万余元保险业务的10%计算,其和吴×在王建军的办公室给王建军和李×1172000元钱。给钱时其、吴×、王建军、李×1在场。2009年按照《2009-2010学年度校责险、学平险结算清单》中显示中心做了195万余元保险业务的10%计算,其在李×1的办公室给王建军和李×1200000元钱。给钱时其、王建军、李×1在场。由于保监会让他们全额缴纳保费,所以从这一年开始给王建军和李×1的钱都是从公司账上提出来的。2010年按照《2010-2011学年度校责险、学平险结算清单》中显示中心做了198万余元保险业务的10%计算,其和王×2在王建军的办公室给王建军和李×1200000余元。吴×走后,王建军经常给其打电话,话里话外就是想要钱。当年是王×2开着她的白色汽车带其到中心的。当时其、王×2、王建军和李×1在场。2011年按照《2011-2012学年度校责险、学平险结算清单》中显示中心做了201万余元保险业务的8%计算,其让王×2准备160000余元,王×2把钱准备好之后是打给王建军和李×1的。是王×2与王建军和李×1联系的。给王建军和李×1的钱是从公司账上提的。2005年至2011年给王建军和李×1共计116万余元。这些钱都是公司的钱,是给王建军和李×1个人的钱。
公司想让王建军让中心做学生平安险,感谢王建军把保险做的不错,想把现有的业务量保持住,只能和王建军搞好关系。因翟×1与王建军有矛盾,所以只能是其出来给王建军送钱。李×1在2012年退休后与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之前与北京分公司没有劳务关系。2009年吴×离开了公司,所以王建军多次给其、翟×1和财务部门打电话要钱。王建军跟其说吴×在时候就是按照10%给的。
3、证人吴×证言证明:2004年8月份,王×1跟其提到过,石景山的王建军找过王×1了,王建军认为联合保险经纪公司要给他总共30%的点才能合作下去,不然石景山就要和保险公司直接做业务了。王×1跟其说的时候就让其以30%的比例返给王建军,其中投保总额的20%是返给单位的,学生意外伤害险总额的10%就是给个人的回扣。学生意外伤害险总额的10%是给中心的王建军和李×1,王建军跟其说过10%的奖励必须有李×1在场王建军才领。2005年,以奖励的名义给王建军和李×1个人大概12.3万余元。其和王×1是在中心王建军的办公室给王建军和李×1个人回扣的。其记得王建军特别在意个人奖励的比例问题,要求严格按照比例执行,基本上每次给王建军都有零钱。给王和李的钱是其从保险公司做扣出来的钱,做扣就是经纪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以现金形式给经纪公司佣金,其就拿这部分佣金支付王建军和李×1。2006年给王建军和李×1个人近15万元现金,2007年给王建军和李×116万余元现金,应该是其和王×1在王建军的办公室把钱给了王建军和李×1。2008年其和王×1到中心给王建军和李×117万余元现金。2009年保监会明令禁止保险公司以做扣的形式返现金,所以经纪公司全额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给经纪公司账上返钱,给王建军和李×1的钱以公司账目为准。北京分公司给王建军和李×1钱是为了能够做石景山区的学校和学生的保险业务,更好的开展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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