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31号 (2)
一、确认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568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
二、驳回原告陈正顺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孙焕焕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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