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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60号 (2)
  原告陆琪华诉称:系争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过程中未经两轮征询,拆迁程序违法。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中缺乏就近安置和托底政策,不符法律规定。原告与第三人的协商记录与事实不符,不具有真实性。2013年9月17日的审理协调会开始时间为14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于13时50分到达,并表明身份和出示会议通知,因制止被告工作人员及他人抽烟未果,遂于14时10分离开,被告认定原告两次审理协调会均缺席属事实认定不清。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558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并未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不影响对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审查。原告与第三人协商未成确是事实,符合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裁决的要件。2013年9月17日13时30分确有一男一女到达审理协调会会场,但其既未出示身份证明或会议通知,且在被拆迁户审理协调会的14时前离开后亦未再次到场,被告事后了解认为可能是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但被告据此认定被拆迁户未出席审理协调会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黄浦教育局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经审理查明:
  系争房屋类型旧里,原告陆琪华承租部位为二层前楼15.3平方米、二层后楼8.1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晒台、晒台搭建(走坡),核定建筑面积36.03平方米。
  2009年10月25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因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系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评估,系争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二层前楼为20,890.00元/平方米、二层后楼为20,630.00元/平方米,该地块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680.00元。拆迁人向被拆迁户送达了评估报告。拆迁人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拆迁户可得以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项: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1,133,768.52元,面积奖励费180,15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00元,设施移装补贴(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结算)。拆迁人另查明,系争房屋内在册户口1人,即原告。拆迁期间,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提供了本市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供被拆迁户选择,但未能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2013年9月5日,被告黄浦房管局受理了拆迁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要求将被拆迁户裁决至本市松江区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5.79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经评估房屋价值为1,138,215.70元)现房内,被拆迁户支付拆迁人房屋调换的差价款4,447.18元,拆迁人另支付被拆迁户面积奖励费180,150.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00元、签约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结算、自行搬家补助费50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被告黄浦房管局遂于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17日召开审理协调会,且认为被拆迁户两次均未出席。被告后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558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3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原告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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