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行初字第111号 (2)
第三人龚海成、龚龙成述称,被告裁决的事情听不懂,原告诉讼与其无关。
第三人龚牛成、龚富成及龚杰未答辩。
被告静安房管局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裁决的证据和依据:
一、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职权依据是《拆迁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二、被告以下列证据证明裁决程序合法:
1.裁决申请书,证明拆迁人于2013年5月3日向被告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申请;
2.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动迁协议、拆迁资格证书、上岗证、授权书等,证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的关系、身份及拆迁资质等;
3.受理通知书、2013年5月9日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及调解笔录,证明被告受理裁决申请后,向龚金妹、龚金娣、丁言鸣、龚牛成、龚富成、龚龙成、龚海成、龚杰等人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副本并通知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三原告及龚金娣儿子出席调解会;
4.2013年5月14日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及调解笔录,证明被告再次向拆迁人及未出席第一次调解会的被拆迁人送达调解会议通知,龚牛成、龚富成、龚龙成、龚海成出席调解会;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诉裁决的内容及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被告以下列证据证明裁决认定的事实:
1.静房管拆许字(2009)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通知两份、批复四份,证明拆迁人经批准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且裁决是在拆迁期限内作出;
2.土地临时使用证及拆迁房屋堪丈报告,土地使用证使用户名为于连英。2009年9月29日,经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勘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3.62平方米、搭建5.49平方米;
3.户口簿、派出所户籍资料摘抄,证明被拆迁房屋内的户口状况;
4.(2012)静民三(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拆迁房屋继承人及相应份额;
5.《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文)及静安区118-3街坊旧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明被拆迁地块的安置规定;
6.居住房屋评估均价公示、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回证及估价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明该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及分户报告单送达情况;
7.关于118-3项目动迁安置房源使用协议书、关于浦江基地市属配套商品房的转让协议、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协议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协议及房源清单,证明安置房源情况及房屋评估价格;
8.动迁基地谈话记录,证明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的过程及协商不成的事实;
9.试看房屋介绍信及送达回证,证明安排被拆迁人看房的情况。
四、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法律依据为《征补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以及《拆迁条例》第十六条以及《拆迁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对被告裁决程序方面的证据,原告表示参加了调解会,但不认可拆迁人关于“非在册不能房屋安置”的意见;原告未收到第二次调解会会议通知,该会议未通知全部继承人参加,完全属走过场。对被告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3、4、5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系2013年4月23日与看房单一起收到,对其中堪丈搭建面积为5.49平方米提出异议,被拆迁房屋在解放前建造,现在可以实际测量面积;证据6分户报告留置送达与事实不符,缺少居委会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原告系2013年4月23日收到;证据7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将相关部门2011年、2013年调配购买的7000多元安置房源作为裁决2009年拆迁时点安置房屋价格,存在错误;证据9看房联系单收到,但送达回证未说明送达时附两份报告单。
第三人静安土管中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无异议,强调2013年4月18日送达看房单,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属武南居委会,故2013年3月28日由拆迁工作人员及两位居委会人员到原告处送达拆迁房屋的堪丈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人龚海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依据不提异议,表示拆迁房屋的堪丈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由其签收,认可房屋的面积;2009年10月25日签收的评估报告份数记不清,其在签收后转送给其兄弟姐妹。
第三人龚龙成的质证意见同第三人龚海成。
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辩驳认为:2013年3月28日,动迁单位向原告等人送达房屋堪丈报告及评估报告有效,之前2009年龚海成签收已属有效。原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提出,但原告方从未提及;安置房源中确定的价格大部分均是2009年的调配价格,金耀路房源考虑评估时间等情况,实际安置使用价格降低2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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