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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99号 (2)
  原告顾柏荣诉称: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均是编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拆迁公司上海联洋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把黄浦区779街坊S-390地块建设项目转让给上海绿地集团,已经签署转让合同,但被告未予公告,仍然接受第三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存在失职和渎职行为。拆迁人未对原告房屋院子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内容和程序均违法,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623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拆迁人因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告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现被拆迁地块的拆迁人仍为上海联洋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并未转让。被告依法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第三人上海联洋世家置业有限公司述称,其同意被告的意见。
  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证,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第三人上海联洋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因联洋世家花园项目建设,于2006年4月7日取得沪黄房地拆许字(2006)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经批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被拆迁房屋即本市南车站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系私房、旧里,部位为1-2层,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户名为顾柏荣,经测算,房屋建筑面积为74.88平方米。该户在册人口3人,即顾柏荣(户主)、孙根娣、顾忆莎。另该户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迁入本市常住户口1人卞存娣(2008年11月22日报死亡)。经估价公司评估,该户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完全产权状态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9,651.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该地块居住房屋最低补偿单价为8,450.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20%。涉案房屋评估单价高于该地块最低补偿单价。根据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原告户可得被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831,227.90元。另该户核定安置3人,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房屋建筑面积149.76平方米。拆迁人提供了本市浦东新区拱极路、环镇东路、运河路等多处房屋供原告户选择,另提供了货币补偿方案,但仍未能与原告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遂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受理后,于同月25日召集原告户和拆迁人召开审理协调会,但原告户未到场。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召集原告户和第三人召开第二次审理协调会,双方均到场,但仍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经审查,认定拆迁人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原告户至本市浦东新区拱极路XXX弄XXX号XXX室、拱极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处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180.34平方米,合计总价为999,985.30元)现房内,原告户支付拆迁人房屋调换差价款168,757.40元,另拆迁人给予原告户核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贴22,464.00元,其他各项补偿费用按拆迁人的《告居民书》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并无不当,遂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623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3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4]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原告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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