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23号 (2)
11、沪洋关缉违字[2013]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
12、《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行政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及《税则》等,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职责规定、程序规定及适用的法律。
原告顺逸公司诉称,其申报出口的磺酸钙是普通化工品,属于亲油性阴离子有机表面活性剂,被告认定为烷基磺酸钙缺乏依据;中国海关官网、上海海关通关网等公布阴离子有机表面活性剂应当归类于《税则》第三十四章,即商品编号为34021200,被告认定其货物归类于《税则》第二十九章,即商品编号为29041000,与化学常识相违背,违反海关商品归类规定,且未提供海关总署上海归类分中心出具的归类认定书;被告滥用职权,故意拖延出口放行时间长达45天,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此外,原告于2013年6月8日已按照被告要求重新申报出口,且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不予处罚。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083.46元(其中直接损失交货延误违约金2,232欧元折算人民币18,748.80元、商业信誉损失人民币35,000元、缴纳罚款及其担保金利息损失634.66元、交通费损失700元),并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顺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沪洋关缉违字[2013]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德国海英道夫有限公司致原告的索赔函、境外汇款申请书及上海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明原告因延误交货支付违约金2,232欧元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洋山海关辩称,原告申报的品名磺酸钙系该类化学品的大类名称,被告未认定其填报货物名称错误,而是认定原告申报出口货物归类错误,经上海海关化验中心鉴定,原告出口货物主要成分为烷基磺酸钙,并经水溶性检测后,表明该货物在20℃时与水按0.5%浓度进行混配后在水中无法分散,不符合《税则》第三十四章注释三关于“有机表面活性剂”的规定,因此,原告出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34021200错误;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告申报出口货物后,因无法从外观判断货物属性和正确的商品编号,被告及时通知原告补充提供产品资料,并组织取样送检,亦未扣留原告货物,工作周期合理,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另原告提出经济赔偿等请求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关联性,且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原告申报商品编号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告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故请求法院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开庭审理中,本院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依据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质证意见。
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系电子签章且添加“29041000”、“9%”,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有职责有义务向海关总署上海归类分中心提出归类申请,原告对被告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不予认可;另被告对其货物取样化验分析时间不合理,在被告威胁的情况下,其被迫放弃申辩权利,故被告执法程序违法。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所称添加内容可能系海关归类部门在复印件副本上手写的,原件上无手写添加内容,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系电子签章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被告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科思达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进出口商品归类建议书,拟证明其货物符合“有机表面活性剂”特征及其申报商品编号正确,被告对此向科思达公司调取了原告填写的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申请表,该申请表中载明的商品描述特征与《税则》第三十四章第二注释的“有机表面活性剂”定义相符合,因此,科思达公司根据原告填写的商品特征而非通过样品化验检测结论出具的归类建议,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另鉴于海关审查货物的复杂性,对于海关查验审查货物的时间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告在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申报出口货物后,次日即组织查验,4月26日通知原告备齐产品资料,在原告备齐资料的次日就取样查验,于5月17日出具化验鉴定书,因此,扣除原告补充提供产品资料时间外,被告实际取样化验和归类认定仅十几个工作日,查验货物时间合理。原告称被告对其威胁被迫放弃申辩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另原告提交的索赔函中载明原告预计离港时间是2013年4月21日,而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才向被告申报出口货物,且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原告提交索赔函、境外汇款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告已支付违约金损失,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亦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无关。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