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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华。
  委托代理人陈康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蕙良。
  委托代理人黄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继华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继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继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继华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继华负担,准予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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