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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71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袁利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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