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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行初字第52号
  原告周意慧。
  原告陶宏仁。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陈培贤。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褚秀亮。
  委托代理人王凯赟。
  第三人陶芳。
  第三人陶立仁。
  第三人陶兰。
  第三人陶芸。
  第三人陶蓉。
  原告周意慧、陶宏仁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陶芳、陶立仁、陶兰、陶芸、陶蓉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意慧,原告陶宏仁,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秀亮、王凯赟,第三人陶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陶蓉、陶立仁、陶芳、陶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241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瑞虹公司实施瑞虹新城旧区改造建设项目,于2010年9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过二轮征询。本市虹镇老街XXX弄XXX号房屋位于拆迁基地范围内,周意慧、陶宏仁、陶芳、陶立仁、陶兰、陶芸、陶蓉等系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面积26平方米,经上海市测绘院测绘,建筑面积62.59平方米,瑞虹公司同意为62.60平方米,建筑物层数二层。根据《虹镇老街地区瑞虹新城9号地块、10号地块旧区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规定,认定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56.50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6.10平方米,上述情况已在基地公示栏公示。该房屋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评估单价为建筑面积16,800元/平方米。分户报告单于2010年11月9日送达原告户,其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和鉴定。瑞虹公司于2010年12月12日送达了《安置办法》及原告户的《虹镇老街XXX号地块居民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块房屋拆迁的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30%,地块的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18,420元/平方米,瑞虹公司同意按18,92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原告户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总价为1,673,474元,含评估价格1,068,980元(18,920×56.50×100%)、套型面积补贴283,800元(18,920×15)、价格补贴320,694元(18,920×56.50×30%)。经虹口区旧区改造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认定,该户属居住困难户,应安置对象为14人,增加货币补贴款636,526元。原告户可选择购置房源公示栏中未出售的三套二室一厅房屋,实行先签约先选房,其中宝杨地区的房源只能选购一套,选购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价值补偿差价互补,相关奖励和补贴按照《安置办法》规定进行结算。瑞虹公司与该户多次协商,该户不同意瑞虹公司的安置方案,坚持要求二室一厅七套、一室一厅一套,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瑞虹公司遂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8日、30日组织双方调解,该户出席调解会,周意慧要求宝杨二室一厅一套和30万养老金,陶宏仁、陶立仁共要求二室一厅三套,并要求考虑陶某的问题,表示与陶某联系时告知其相关事宜。陶蓉、陶兰、陶芳、陶芸各要求二室一厅一套,瑞虹公司表示不能满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认为瑞虹公司对原告户的安置符合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虹府发(2010)9号文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周意慧、陶宏仁、陶芳、陶立仁、陶兰、陶芸、陶蓉等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虹镇老街XXX弄XXX号,迁入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9.96平方米,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9.92平方米,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70.5平方米,凤阁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8.96平方米,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7.80平方米,五套房屋总价3,282,723.90元。被拆除房屋价值补偿差额972,723.90元(3,282,723.90元-1,673,474元-636,526元),由该户支付给瑞虹公司;瑞虹公司另支付该户异地配套商品房补贴84,750元,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补贴3,660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奖56,500元,私房建筑物为二层的补贴120,000元,期房过渡费3,390元/月(自搬离原址至期房交付止),鹤沙路588弄、凤阁路1000弄房价补贴798,422元(以实测建筑面积按实调整),居住困难户补贴369,6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凭有效票据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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