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行初字第52号 (2)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裁决申请书、瑞虹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瑞虹公司申请内容及其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及瑞虹新城九号地块拆迁委托合同,证明瑞虹公司2010年9月10日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原告户的房屋隶属拆迁范围,被告裁决亦在拆迁期限内作出;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该房屋经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户;
4.动拆迁建筑面积表、查询回复、虹镇老街XXX弄XXX号户籍房籍调查表、户籍资料、基本情况、户口簿、国和二村XXX号XXX室户籍摘录及房地产登记信息、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摘录及房地产登记信息、辉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摘录及房地产登记信息、崂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地产登记信息、认定报告,证明该户房屋、共有人情况及户籍在册人员情况,符合居住困难条件;
5.原告户安置方案告知单及送达回证、签收单、7月29日、8月22日谈话笔录、看房单,证明瑞虹公司多次与原告户协商安置方案,协商无果;
6.房源清单,证明裁决安置房为市属动迁配套房,瑞虹公司可予调配使用;
7.房屋拆迁案件受理审查登记表、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明被告程序合法;
8.2013年11月4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为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参照虹府发(2010)9号文。
原告周意慧、陶宏仁诉称,被告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且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241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提供:1、拆迁协调会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未给予合理时间进行协商;2、虹镇老街XXX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证明应参照适用该地块补偿标准;3、2013年下半年虹口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批文,证明该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应相应增加补偿标准;4、《关于批准瑞虹新城9号、10号地块扩大用地及供地方案的通知》,证明同上;5、关于陶宏仁出勤情况的证明,证明被告提供的谈话笔录虚假,当日陶宏仁不可能出席;6、虹镇老街XXX弄XXX号房屋拍摄于2005年、2006年、2010年、2014年的照片,证明房屋未发生变动,且应有装修补偿。
被告辩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瑞虹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辩称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陶兰述称,同意原告意见。提供单位情况说明,证明谈话笔录记载的时间其不可能出席。
第三人陶蓉、陶立仁、陶芳、陶芸无述称意见。
上述证据材料及依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职权依据无异议。对证据异议如下:1、谈话笔录无具体时间,两次原告均未接到动迁组通知,也未有协商,因此谈话笔录与看房单均为虚假。原告陶宏仁表示其曾多次至动迁组要求先确保母亲周意慧份额,然后其他共有人再行补偿,但承认家庭内部共有人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其提出的要求动迁组不同意,其也不接受动迁组提供的安置方案;2、调查笔录未将原告异议全部记明,而且承诺给予双方两个星期时间协商,却未兑现。另陶光宇与前妻育有女儿陶某应作为该房屋共有人,被告未通知其参加调解,违背相关规定;3、原告房屋是于1978年与菜场置换而来,根据相关规定应计算全部房屋面积。另外基地政策是按三层计算建筑面积,原告虽未搭建三层,亦应依此计算才显公平;4、评估价格过低,应比照邻近1、7号地块的价格及方案进行补偿安置;5、陶立仁妻儿虽户籍不在该户,但因患XXX疾病,已将他处住房变卖,因此应计算为安置对象,同样陶蓉孙女已出生亦应计算;6、其户共有八个自然家庭,五套房屋无法居住。
被告对原告、第三人陶兰提供的证据及异议,认为:1、单位证明不能证明在当天非上班时间二人未参与谈话,谈话笔录及看房单由居委干部见证,可予认定真实性;2、对原告提出存在陶某此人,瑞虹公司提供的户籍资料中没有反映,原告亦未按被告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因此被告无法认定陶某为共有人之一。而且即使陶某为共有人,因其户籍不在该处,并不影响该户整体补偿安置利益。至于裁决文书中存在的笔误,被告当庭出示“更正通知”予以纠正;3、原告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未提起复估或鉴定,因1、7号为征收地块,与9号拆迁地块安置补偿方案不同,且两者评估时点相隔三年,无可比性;4、根据《安置办法》,原告户房屋仅二层,因此只能按两层计算,对于未搭建部分,在补贴中已予以考虑。而且原告户是享受居住困难保障,最终补偿安置款的确定以人口标准计算;5、居住困难的认定由相应职能部门作出,陶立仁妻子他处有房,与儿子户籍均不在该处;6、原告提供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